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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社会法论坛成功举办王全兴教授讲座

  2019年10月14日晚,北大社会法论坛隆重举办王全兴教授专题讲座。本次活动在第一教学楼308教室举行,是北大社会法论坛系列讲座的第63期。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全兴教授担任主讲人,北京大学法学叶静漪教授担任评议人,助理教授阎天担任主持人。来自京内外各高校暨研究机构的师生共60余人参加了讲座。

  讲座伊始,阎天助理教授代表主办方北京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欢迎王全兴教授莅临,并介绍了王全兴教授的学术经历。王全兴教授现任中国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是我国经济法和社会法的理论权威。特别是在劳动法领域,王全兴教授以独著《劳动法》教材而闻名,该书自劳动法典出台后问世,已出四版,记载了中国劳动法治的发展和中国劳动法学的成熟历程,是新中国劳动法的见证。研究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邀请王全兴教授登坛开讲,就是为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在新时代与中国劳动法一道砥砺前行。

  王全兴教授讲座的题目是:“中国劳动法七十年的回顾与思考”。在新中国劳动法诞生七十周年之际,为什么要进行回顾?王老师指出,回顾不是为了赶时髦,只有考虑回顾的特殊背景,努力从回顾中得到对于未来的启示,才是有意义的回顾。当下,改革开放已经四十多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步入了新时代,我们又刚刚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这些时代节点启示我们思考四十年与新时代的关系,思考三十年与四十年的关系,以新的站位、眼光和思维,以问题为导向反思我国劳动法的现行模式,坚定制度自信。我国劳动法的现行模式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为中心,其功能结构模式、协调机制模式、保护手段与保护范围匹配模式均存在一定不足。特别是最后一个模式存在保护手段“一刀切”和保护范围偏窄的问题。这与劳动力市场灵活化的需求之间存在冲突,也是本次讲座反思的主要对象。

  王全兴教授将新中国劳动法七十年来的发展划分为四个阶段:国民经济恢复阶段(1949年至1953年)、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阶段(1953年至1956年)、计划经济阶段(1956年至1978年)和改革开放阶段(1978年至今)。早在国民经济恢复阶段,《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以三个条文规定了劳动制度,突显了对于劳动法的重视;1952年《政务院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则反映出为了“保就业”而限制解雇权限的政策。在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阶段,1954年出台的《宪法》同样对劳动和劳动者的权利做了较为周全的规定。在计划经济阶段,原有的公有(国营)制劳动法与私营制劳动法二元结构经过社会主义改造,转化为公有(国营)制劳动法这个一元体系。它以公法属性的政策、统包统配就业、行政性劳动关系等为特征,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有其必要性和有效性,但也存在限制择业自由、“三铁”、“大锅饭”等问题,对于经济效率和农村劳动者较为轻视。

  王全兴教授重点论述了改革开放以后的劳动法发展。在1985年以前,我国实行社会主义的有计划商品经济,一方面恢复了文革前行之有效的劳动制度,以1982年《宪法》全面规定了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另一方面启动劳动体制改革,在国企施行劳动合同制试点,在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自1985年起,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国务院于1986年相应推出关于劳动制度改革的四项暂行规定,国企用工双轨制开始出现。同时,劳动制度的所有制差别开始突显,而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离土又离乡”也带来了新的问题。自1994年起,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地位,《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的出台、《工会法》的修改等都标志着劳动立法走向成熟。2007年,国家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劳动立法随即进入黄金阶段,《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一年内问世。近年来,国家着力推进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而随着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的发生,新业态劳动也成为劳动法生长的热点。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经历了公法社会化的进程,而西方在过去二三百年间经历了私法社会化的进程。两个社会化的交叠领域就是第三法域,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第三法域的主体。在西方,第三法域的兴起是为了回应社会、经济和生态等领域的危机;而在中国,第三法域的兴起是为了回应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现代化意味着市场化、工业化和城镇化的三位一体,而当代的信息化和全球化浪潮相互激荡,这些大趋势促使政府加强了公法性的政策干预,这种干预辐射到公法、私法和第三法域之中。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劳动法的发展有四座重要的里程碑。第一座是1986年国务院关于劳动制度改革的四项暂行规定,这是建国以来首次劳动制度的重大改革,标志着市场化劳动制度改革的全面启动。第二座是1994年出台的《劳动法》。这是中国劳动法律体系的第一部基本法,是劳动法律政策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根本标志,确立了现代劳动法体系的基本框架。第三座是2007年的“劳动立法年”,三部劳动立法在年内相继问世,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影响巨大,使劳动法在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中的地位获得显著提升。第四座是2016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这是一部顶层设计和整体部署的纲领性文件,其宏观和长远意义大于具体的法律。

  总结起来,改革开放以来的劳动法,实现了由计划经济的劳动法律政策向市场经济的劳动法的转变。劳动法从以政策治理为主、运用行政配置劳动力资源,转变为以法律治理为主、运用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从不同所有制分别立法、劳动力市场城乡分割,转变为统一运行规则和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从劳动关系的行政管理和工资分配的行政决定,转变为三方协调机制和基准法定、自主分配、合同约定、宏观调控;从国家(企业)劳动保险转化为社会保险。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劳动法的发展,有哪些重要的经验教训?这是王全兴教授论述的落脚点所在。王老师认为,重要的经验之一是路径依赖同与时俱进相结合。一方面,基于计划经济的惯性,我国劳动法对于公法因素具有路径依赖;另一方面,基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劳动法有产生了私法化和社会化的因素。两种因素的并存,能够解释劳动合同制度中国特色的成因。这种并存有效地配合了有效配合渐进式产权改革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有利于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法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有利于保护改革中的劳动者权益,尤其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也能在一定程上适应劳动力市场灵活化的需要;同时,也正是这种并存导致了现行劳动法模式的内在矛盾。另一条重要经验是法治与改革互动。法律倾向于稳定性和普遍性,而改革呈现出变动性和区域差异性,它们之间存在矛盾。为了缓和这个矛盾,高层的立法引领与地方的规则创新、立法的相对滞后与司法的相对能动之间,都产生了互动。王老师举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用工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建立标志暨开始用工之日的确立方式”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连带赔偿责任的单方位或双方位”三个例子,展示了这种互动的具体样态。他认为,这种互动适应劳动力市场灵活化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改革中的劳动法困境;同时,也导致了法律实施打折扣、法律实施的区域差异、选择性执法、同案不同判、同事不同判、以法无规定为由拒绝审判等问题,不利于最终摆脱劳动法困境,且与法治建设目标相悖。

  在讲座的最后,王全兴教授谈了中国劳动法发展七十年的启示。首先,王老师指出,中国劳动法的中国特色具有鲜明的动态性和时代性。在前三十年,中国特色主要是相对于苏联模式而言;而在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特色主要是相对于西方模式而言。新时代以后,中国特色的含义,取决于如何结合两种因素:基于市场经济和工业社会的劳动法一般性,和基于中国基本国情的劳动法特殊性。王老师还指出,未来要重构劳动法、民法与社会保险法的关系,适度拓宽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将劳动法与民法的保护手段分类配置,将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脱钩,完善灵活就业者的劳动保险。最后,还要处理好改革与立法的关系,加强法律适用探索成果向劳动立法的转化,加强地方规则创新成果向高层劳动立法的转化。

  王全兴教授的讲座完成后,叶静漪教授发表与谈观点。叶老师指出,王全兴教授的讲座视野开阔,气象宏大,展现了中国社会法学的学术水准,是一场精心准备的思想盛宴。王老师特别注重将制度发展与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背景结合起来,梳理其脉络,剖析其因果,彰显了劳动法与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事业同呼吸、共命运的历史特点。中国劳动法的发展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可做、要做的事情还有很多,而劳动法学的研究负有助力法治发展的历史使命。叶老师还主持学生向王老师提问,并向王老师赠送讲座海报留念。

  活动最后,部分参加活动的师生与王全兴教授、叶静漪教授合影。时值中秋,天凉如水,308教室洋溢着温暖的气息。

 

  撰稿 | 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