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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十周年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

  2018年6月22日,北京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办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十周年学术研讨会成功举办。来自全国各地知名专家、学者、律师、实务界人士等70余人齐聚一堂,就有关问题进行主旨对话和自由评议。本次学术研讨会分为四个单元,分别为“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劳动合同法”、“历史与未来之间的劳动合同法”、“传统与创新之间的劳动合同法”以及“学术与服务之间的劳动合同法”。

  

  在开幕式上,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守文教授致辞。张院长指出,需要理性看待劳动合同法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理性对待法律与发展的关系以及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平衡。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张鸣起会长在致辞中梳理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成果,并肯定了《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是劳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里程碑,并提到经济发展给《劳动合同法》提出的挑战以及经济学界人士对《劳动合同法》的批评、民法典编纂与劳动合同的问题以及科技发展如大数据、互联网用工对《劳动合同法》的影响。中国企业联合会雇主工作部张文涛主任在致辞中肯定了《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并站在企业的角度指出现行《劳动合同法》存在的问题,希望能够多方位、多视角来思考《劳动合同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名誉所长、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贾俊玲老师回顾了《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社会反响,并提到当时的立法争论;她指出,虽然在现行经济下行压力之下,对于劳动合同法的批判不绝于耳,但是对于何时修改劳动合同法仍然要持慎重态度。贾老师希望年轻的学者们能够关心这两个领域:第一,关于劳动合同的定位和性质;第二,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的关系。

  

  第一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林嘉主持,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郑尚元开门见山地指出现行《劳动合同法》的三个制度存在不合理之处,分别是经济性裁员、劳务派遣和非典型用工,在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方面均存在较多问题;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诚高度评价了《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关系规制上的重要作用,并肯定了《劳动合同法》具有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社会价值。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赵红梅教授认为要正视《劳动合同法》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基于和挑战,并指出劳动法学者不应排斥民法典编纂与劳动合同的关系的处理问题。在第一单元评议环节,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陶文忠副教授回顾了《劳动合同法》的发展历程,并回应了前三位老师所述的问题以及从其个人角度来分析要如何正确认识《劳动合同法》实施十年以来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深圳大学法学院侯玲玲副教授首先肯定了劳动合同法的理念、价值和规则,并详细分析劳动合同法与合同法的关系、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的法律适用、劳动用工形式多样化带来的劳动合同法适用的困惑、劳动合同变更的突破性解释等问题。

  

  第二单元由安徽大学法学院李坤刚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常凯指出要从概念上分清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前者是基础,可以由劳动合同法规定具体规则;而后者的实现需要劳资平衡,需要劳资双方的博弈,是在前者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并进一步指出要明确《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性质定位。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刘文华处长从法律实施路径、实施效果基本评价、事实过程的主要问题以及未来前景展望来分析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周国良院长从一个“e代驾肇事”案例出发,从《劳动合同法》基本框架、劳动法律体系基本框架、社会保障制度、企业用工演变等角度来分析论证劳动法律体系的完善与重构。在第二单元评议环节,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显勇教授主要围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完善”展开,指出自1994年《劳动法》颁布以来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所经历的两个阶段,并指出当下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正走向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即劳动关系稳定化与灵活性的平衡器阶段。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杨飞副教授认为在认识劳动合同上,要站在不同历史阶段、区分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并正确认识技术革命所带来的挑战,指出我国现行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定位落后于信息化时代。

  

  第三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黎建飞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娄宇副教授以“民法典与劳动合同——德国《民法典》611a条修订与启示”为题目,其介绍了选题背景和重要意义,并结合德国《民法典》第611a条的修订及我国的国情分析得出结论:我国可以以《民法典》的编纂为契机,弥补《合同法》中无雇佣契约合法地位的遗憾,而这不仅仅是完善合同法法律体系的需要,也是解决新技术时代新问题的需要。具体做法是增设雇佣合同条文,作为非自由劳务的租赁,将劳动合同的描述通过法官法或者单行法确认。美团点评公共政策研究院张腾院长详细介绍了美团的业务模式,指出这种新工作模式出现的必然性和存在的重要性,并且直面新模式所带来的问题,在骑手层面,有交通事故诉求和劳动争议诉求;在平台层面,有雇主责任承担的困难性;在行政和司法层面,需要扭转政府监管思维和司法判决思维,既要防止劳动关系泛化,也要防止平台逃避责任。最后,张腾院长提出其对解决路径的探索。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生雷琦及其队友介绍了她们的挑战杯报告,首先提出问题:网约车用工模式的法律定性是什么?其次从适用现行制度的可行性角度,在劳动关系保障模式和民事关系保障模式两方面来分析所提出的问题;再次从问题解决角度来回应真实网约车市场的新制度;最后对共享经济下劳动法律的适用进行了一般性梳理归纳,并指出中国《劳动合同法》所面临的改革问题。在第三单元评议环节,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闫冬就“美团”业务模式提出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应如何通过《劳动合同法》来划分开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教授、副院长范围从产业转型升级背景下对高素质劳动力的需求以及目前的劳动者素质、长期风险关注、劳资双方利益平衡等角度来来评议了三位发言人的发言;中国人民大学助理教授熊丙万从民法角度集合民法上的不同类型的合同的特点来分析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关系,并就滴滴网约车平台的模式下的责任分担进行了分析。

  

  第四单元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副所长金锦萍主持。南京大学法学院周长征副教授以“论新时代背景下中国劳动法典的编纂”为题,结合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存在的问题,从新时代背景下劳动法典编纂的意义、劳动法典编纂的国际经验、劳动法典编纂的基本理论问题三个角度分析,得出结论:全国人大应当尽快启动《劳动法典》的研究与编纂工作;《劳动法典》的编纂可以“一揽子解决”目前的《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修订难题,《劳动基准法》的制定问题,以及集体劳动关系法与个别劳动关系法的关系问题等难题。《劳动法典》很有希望成为新时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最具有标志性的法制成果。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李文静从实证角度介绍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情况。北京大学小微企业劳动合同调查团队负责人王钰灵从小微企业劳动合同实施情况调研的缘起、整体分析、重点问题分析三个角度介绍了报告内容。在第四单元评议环节,安徽大学法学院李坤刚教授认为劳动法典的编纂是有必要的;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是靠个案推动的,而不是劳动监察部门或工会;中小企业守法成本高、难度大;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郑丽珍副教授结合比较法的知识对三位发言人的发言进行点评,见解独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肖京肯定了此次会议的形式和实质双重价值,并回顾了劳动合同法制定的时代背景以及指出在当下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改应有更深刻的思考。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张恒顺支持周长征副教授的观点,并进一步指出要推动劳动法律体系化。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黄乐平主任对发言人和本次会议进行了高度评价。

  

  闭幕式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阎天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院聘教授、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副所长叶姗从《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实施、《劳动合同法》仍存在的问题以及劳动法学界学术共同体建立和学者社会责任等角度总结了今天的会议。本次会议在各位与会者意犹未尽的讨论中圆满结束。

 

      (新闻来源:北京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