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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艳蓉:首例ABS破产隔离裁定对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与法律关系有明确化效果

  (本文转载摘编自“资管中国”公众号《司法首次明确ABS资产独立权属!首例监管账户破产隔离裁定问世》,作者李慧敏)

 

  日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下达了《执行裁定书》,支持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案外人提出的异议,认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即ABS)的监管账户的资金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依法对该账户终止执行。此前,因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租赁”)与其债权人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武汉中院于2019年1月对包括上述监管账户在内的融信租赁银行账户资金进行了冻结。该案被广泛认为从司法层面确认了ABS的资产独立及破产隔离属性。

 

  近日,我院洪艳蓉副教授就该裁定相关问题接受了《中国经营报》记者的采访。

 

    “实务中ABS基本都是私募操作,发行时没有信息公开,相关主体涉及诉讼往往也不通报。本次裁决起到了从私募到公开的作用,从原来的法律实践到司法的最终裁判,把权利和结构公之于众,有明确化的效果。”洪艳蓉副教授表示,此案对于权利的维护保障及证券化的顺利推广都很有帮助,ABS结构可更具稳定性,未来争议的解决也会更顺畅。

   

    “实践当中经常受到挑战的被冻结账户的情况,看到法院这一判决自然明了,不必再去争抢。”洪艳蓉副教授进一步解释,武汉中院此判例的意义在于,通过这个案例,既揭示了资产证券化专业操作的特殊性,也把资产管理服务和买卖关系的结构安排呈现出来,法院把这个结构下易混淆的权利分割清楚。

    

       那么如何避免在专项计划操作过程中权利被侵犯?

    

       洪艳蓉副教授提醒,ABS设立之初和操作过程当中,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权利,需要做好准备,而且主张也要到点到位。

    

     “第一,双方要签署买卖协议;第二,双方已经履行买卖协议的义务并实现交割的证据;第三,就相关内容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行登记,增加一道保障。”洪艳蓉副教授强调,特别是要主张对头的权利,比如此案,主张的是监管账户里的资金而不是监管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