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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天:九部门发文禁止职场性别歧视,性别平权仍需社会共同努力

  2019年2月21日,人社部、教育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医保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明确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并保障妇女在“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中的特殊劳动保护权益。以上举措引发社会广泛热议。近日,我院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者阎天老师就此接受了新华网记者的采访。

  

  招聘环节严禁性别歧视:下有对策?

  《通知》提出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并列举了若干措施,例如,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对此阎天认为,这是比较实际的规定,会产生一定的作用。但他也表示,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规避法律风险进行有针对性的询问也很容易。“比如不问婚育情况,也可能会询问求职者,小区的幼儿园贵不贵。如果知道求职者只有一个小孩,可能会询问她,只有一个小孩是不是很寂寞。”阎天说。对于企业而言,前述政策仍有规避空间。
 

  女性维权仲裁诉讼存困境

  对于职场女性的特殊劳动权益保护,《通知》中特别规定,要加强监察执法,依法惩处侵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权益行为。对妇女与用人单位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要依法及时快速处理。

  阎天指出,女性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权益受到劳动合同法严格保护,法律规定除非有特别大的违纪行为,给企业造成很大损失,企业在此期间是不能辞退女性职工。但阎天也表示,这一保护落实起来目前还不是很容易,存在仲裁、诉讼成本高、持续时间长的问题,“即使很多人打赢了官司,最后工作也没保住。”
 

  观点:生育应得到社会补偿

  据阎天介绍,目前存在于就业市场中的性别歧视大致有两种原因,一种是纯粹的偏见,也即,有企业就是认为女性不如男性。阎天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企业是难以发展的,因此这种观念会被慢慢地淘汰。

  而另一种较为普遍的情况则是由于女性承担了婚育的职能而给她们带来了劣势。阎天认为,当前尤其应该强调生育的社会意义。“生孩子对我们这种生育率低,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的国家而言,女性不仅是为自己生孩子也是为社会,更是为社会承担了生育成本,从公平起见理应得到补偿。

  阎天建议,国家可以尝试一些财政措施,如对招用女职工较多的企业进行减税,或对他们给予一定的补贴等政策。同时,阎天表示,在养育孩子方面,男性也应承担更多责任。“要逐步改变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习惯,达到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都相互扶持的状态。”阎天表示,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我们长期坚持并为之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