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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论简介

     秉承了大陆法系传统,从“无法无天”时代一路走来的中国,曾几何时,由对法的渴求、向往,演化为法的形式崇拜;似乎法即法条、立法,“形式正义”、“法律真实”至上而置实质正义、客观真实于不顾,将公法与私法、民事与行政、“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截然对立,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这在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中表现尤甚,对“实质正义”、“公共利益”的需求,使得经济法律关系发展起来。

  经济法形成于本世纪初的德国,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这一新兴法律部门对于当今每一个国家和社会来说都已属不可或缺,并已成为在经济的法律调整中占主导地位和在规范数量上居于多数的一个法律部门。而经济法总论,则是把握经济法和经济法治基本精神、加强经济法学科建设的重要理论基础和前提。针对经济立法的需要、经济行政执法及经济司法实践中提出的问题,经济法的一般原理和学说都具备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经济法总论从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和基本矛盾入手,提出经济法的调整目标、调整范围、调整手段、体系构造、基本特征、外部关系等问题;同时,也进一步确立了经济法的二元价值和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分析中外经济法的理论沿革和制度变迁的内在关联,以及经济法的形式渊源与效力范围的内在关联,以回答经济法发生的基本问题,并引出经济法规范的重要问题,包括经济法的主体组合与主体能力、行为结构与调制行为、权义结构与调控权限、责任原理与责任类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