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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守文:新发展格局与“发展型法治”的构建

  本文发表于《政法论丛》2021年第1期。为方便阅读,已省略原文注释。点击此处下载文章PDF版本。

 

  摘要:在我国开启现代化国家建设的新发展阶段,构建“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不仅需要经济上的谋划,也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有力推动。其中,经济法作为典型的“发展促进法”,对“双循环”的四大环节及其赖以存续的现代化经济体系,均具有重要影响。通过审视经济法对“双循环”的促进和保障,有助于揭示“新发展格局—新发展理念—发展型法治”的内在关联,以及更为具体的“问题—价值—制度”之间的逻辑联系,由此可以说明构建与新发展格局相应的“发展型法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在制度建设方面应兼顾的“安全与发展”价值,从而不断推进发展导向型的良法善治,这尤其有助于推进我国整体法治的完善,丰富法治理论和经济法的相关理论,推动新兴的“发展法学”的构建。

  关键词:新发展格局;发展型法治;新发展理念;经济法;现代化经济体

  一、背景与问题

  2020年疫情的全球大流行,以及逆全球化浪潮汹涌回卷,使国际经济循环严重受阻。与此同时,为应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国家着力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开启了建设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立足新发展阶段,面对国际形势和国内任务,非常有必要构建以国内经济循环为主,国内与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在此背景下,如何有效推动“双循环”,已成为影响国家现代化的重大现实问题。

  对于国内与国际的经济循环问题,以往曾有诸多探讨。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经济循环基本是国内循环,只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开放范围的不断扩大,才开始重视沿海地区参与国际经济循环,并使其成为对外经济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式确立,特别是在加入WTO以后,我国的外贸依存度不断提升,参与国际经济循环的比重也不断加大。直至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以后,国际与国内经济循环才出现了此消彼长的态势,对外贸易依存度也不断下降。在2020年疫情大流行以后,基于经済社会的多重复杂问题以及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国家明确提出要构建“内环为主、双环互促”的新发展格局,对此不仅需要从经济学等视角观察,也需要从法学角度深入研讨。

  上述“双循环”发展历程表明,两类经济循环的动态变化,与国家的政策、法律以及国际经济治理规则等制度因素密不可分:正是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的实施,才使国际经済循环成为可能;正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加入WTO等制度调整,包括从宪法到经济法等国内法律制度以及国际层面的制度安排,有力推动了国内与国际两类循环相互促进;同时,正是近年来经済与社会双重危机导致的制度变革,使两类循环的比重再次调整,并由此推动新发展格局的构建。

  可见,构建“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与政策、法律等制度因素直接相关。无论何种“循环”,都要遵循相关规则,做到“有章可循”。因此,促进和保障“双循环”的有效展开,不仅要关注经济的维度,还要重视法律和法治的维度。只有将新发展格局与法治的发展相结合,在法治框架下推动“双循环”及其良性互动,才能有效解決困扰新发展格局的相关问题,从而推动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要破解“发展困局”,构建新发展格局,需要切实贯彻新发展理念,并将其融入法治建设中,从而构建能够体现发展导向的“新发展法治”,即“发展型法治”。这是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面对各类复杂的风险和挑战,需要采取的重要法治发展战略,也与“发展型国家”的定位相一致。构建“发展型法治”,有助于推进法治与发展,完善国际经济治理规则,促进和保障“双循环”的依法有序展开,为国家经济与社会的长远稳定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发展型法治”的核心,是在法治的框架下保障和促进发展。由于经济法是典型的“发展促进法”,对于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新发展格局构建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以经济法为例,揭示其在促进和保障“双循环”方面的重要功能,以及新发展格局对于良法善治的需要;在此基础上,还应提炼构建“发展型法治”需关注的重点问题和重点领域,这对于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经济和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实现新发展阶段的国家现代化发展目标,都具有重要意义。

  考虑到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过程中,需要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并将其融入法治建设之中,据此,可以确立“新发展格局—新发展理念—发展型法治”的分析框架,并将“格局—理念—法治”三者之间的内在关联作为贯穿全文的逻辑主线,这更有助于分析经济法在推动新发展格局形成方面的重要功能,说明为什么应当将新发展理念融入法治建设之中,并由此构建“发展型法治”。对于上述问题的研讨,有助于揭示构建新发展格局所涉及的法治问题,从而推进“发展型法治”的形成,也有助于深化经济法学和发展法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研究。

  本文拟以经济法为例,探讨其作为“发展促进法”对于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促进和保障功能,并进一步揭示其中贯穿的“新发展格局——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法治”的内在关联,以及在上述关联中蕴含的“问题——价值——制度”之间的逻辑联系,强调基于上述关联和逻辑联系,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过程中,应将新发展理念融入法治建设,从而构建“发展型法治”。只有明确法治的“发展导向”,确定“发展型法治”的建设重点,才能在法治框架下有效保障和促进新发展格局的构建,并在此过程中不断完善法治,推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二、经济法对“双循环”的促进与保障

  在公共卫生危机引发“疫情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的背景下,如何有效促进“双循环”及两类循环的有效互动,直接影响新发展格局的构建和诸多相关问题的破解。从经济角度看,提振有效需求、增加有效供给,加强数字经济建设,完善宏观经济治理等,都有其积极意义。但“双循环”不仅是经济问题,同时也是法律问题,它需要各类相关法律制度的有效促进和保障,与整个法治体系均密切相关。由于经济法作为“发展促进法”,尤其有助于促进和保障新发展格局的构建,因此,有必要以经济法为例,探讨其对于“双循环”的重要促进和保障功能,并分析其融入的新发展理念,以推动发展导向型良法善治的形成,这更有助于解决新发展格局下的诸多问题。

  考虑到“双循环”涉及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四大环节,各个环节畅通才能形成良性循环,因此,可以从上述四大环节的角度,探讨经济法对“双循环”的促进和保障。此外,由于“双循环”离不开有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需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而这些都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核心内容,只有完善现代化经济体系,才能为“双循环”提供有效支撑,为此,还可以从推进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视角,探讨经济法对“双循环”的促进和保障。

  (一)基于“四大环节”的观察

  生产、分配、流通、消费是“双循环”的四大环节,只有四大环节畅通,“环环相扣”,社会再生产才能有效展开,实现正常的经济循环。如果其中任何环节存在问题,都会直接影响“双循环”的效果及两类循环的有效互动。而要打通四大环节,不仅需要市场的力量,也需要政府的推动,特别是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的有效调整。因此,“双循环”不仅需要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等部门法的支撑,更需要经济法发挥重要作用,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经济法的各类制度对四大环节均有重要影响。

  依据经济法实施的间接调控和直接规制,会影响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个环节。例如,经济法作为典型的“分配法”,其各类重要制度都与分配环节直接相关,尤其是财税法、金融法、计划法等宏观调控法制度,对解决分配环节的相关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同时,由于分配会影响消费,上述解决分配问题的各类宏观调控法制度,对消费环节也有重要影响。至于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市场规制法,则对解决消费环节的相关问题,保障消费安全,具有更为直接的作用。因此,经济法能够通过解决分配环节和消费环节的相关问题来促进经济循环。

  此外,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是整个市场交易的基础,不仅需要民商法的保障,也需要经济法的促进。例如,生产、流通活动的顺利展开,涉及市场准入规制、竞争秩序维护,以及产业、价格、质量、广告、计量等制度调整,还涉及税收制度、金融制度的有效安排等诸多方面,上述各类经济法制度,对生产、流通环节的问题解决具有直接影响。因此,要实现良性的经济循环,就需要良好的经济法制度的有效调整。

  第二,经济法调整有助于协调四大环节之间关系。

  “双循环”是一个系统和整体,四大环节环环相扣,密切相关。要保障整体经济循环畅通有序,就要有效处理四大环节之间关系,发挥好每个环节的作用。由于经济法的促进和保障会涉及四大环节,因此,其调整有助于协调四大环节之间关系。例如分配环节,经济法有助于优化分配结构,解决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存在的问题,由此也会影响生产、流通、消费环节,从而推动四大环节之间的协调。

  其实,除上述分配环节外,,经济法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亦有重要影响。例如,通过财税法、金融法、计划法、竞争法的有效调整,能够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环节的畅通,从而有助于保障供给;同时,通过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有效实施,还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保障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的畅通和安全,提升消费能力,从而为整体经济运行提供有效需求。可见,经济法有助于协调四大环节之间的关系,保障供给和提供有效需求,实现供需平衡,促进整体经济循环。基于上述四大环节的紧密关联,在经济法层面处理好生产与分配、流通与消费的关系,以及生产与消费、分配与消费的关系,打通四大环节,解决好每个环节所涉及的经济法问题,已成为“新发展阶段”的重要任务。

  第三,经济法的调整有助于提升四种能力。

  “双循环”的四大环节,分别对应着四种能力。其中,生产能力和消费能力,与供给、需求直接相关;而分配能力和流通能力,则对生产和消费,特别是对两类循环的相互促进具有重要影响。上述四种能力直接影响各类主体的发展,在整体上都属于“发展能力”。如果某个环节的某种能力较为欠缺,如生产能力不足、消费乏力、流通不畅等,就会成为影响“双循环”的阻滞因素,既可能导致供给不足、内需不足,也可能带来突出的分配问题、发展不平衡问题等,需要通过经济法的有效调整逐步加以解决。

  上述四种能力的提升,都离不开经济法的支撑例如,消费能力对于推动“双循环非常重要,而在消费能力提升方面,通过财税法和金融法的调整,能够缩小分配差距,切实提高居民收入和消费能力;通过市场规制法的有效调整,能够保障市场主体提供价廉物美的商品和服务,会影响消费能力的实质提升。我国作为拥有十四亿人口的超大规模市场,要形成有效的国内循环,仅有消费者的消费意愿是不够的,还需要提升其消费能力,增加“有效需求”。由于经济法的各类制度不仅有助于推动供给侧机构性改革,也有助于保障消费安全,提升消费能力,扩大有效需求,因此,应发挥经济法在促进和培育市场发展方面的功能,推进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双循环”。

  在出口、投资和消费构成的“三驾马车”中,由于贸易战、疫情等因素影响,我国的出口曾严重受阻;同时,受经济形势、财政状况、政府职能等诸多限制,政府和企业的投资规模也大幅下降,因此,应将消费作为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但受分配差距过大、分配结构失衡等分配问题影响,我国仍有大量低收入者的消费能力较弱,这与初次分配、再分配甚至三次分配存在的不足有关,尤其需要经済法在历次分配中可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加强经济法调整,有助于解决分配差距过大、分配失衡等问题,加强对实质公平的保障,不断提升公众的消费能力,增进其发展能力,从而能促进“双循环”问题的解決。

  第四,经济法有助于解决“双循环”中的“复杂交易问题”。

  “双循环”的四大环节都与交易密切相关。尽管狭义的交易主要涉及流通环节,但生产、分配和消费环节都与交易密不可分,因此,可以将“双循环”的四大环节扩展理解为“广义的交易”。此外,交易有繁简之分,所遵循的规则亦有区别。相对说来,传统民法主要适用于“简单交易”,而经济法则侧重于解决“复杂交易问题”。在经济法领域,涉及国家之间、国家与国民之间以及国民相互之间的多重“复杂交易”,正是基于降低上述复杂交易中的交易成本,解决“两个失灵”和经济失衡问题的现实需求,才会有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整个经济法都是建立在“复杂交易”基础上的,由此亦可提炼经济法领域的“复杂交易理论”。

  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所形成的诸多复杂交易关系,更需要经济法进行整体上的有效调整,只有通过具体的财政法、税法、金融法等宏观调控法,以及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规制法的调整,才能解决在各类复杂交易中影响“双循环”的诸多问题。尤其在国际经济循环领域,更需要通过涉外经济法方面的制度安排,解决好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的复杂交易问题,这对于推动“双循环”的相互促进更为重要。

  随着“双循环”四大环节涉及的复杂交易问题不断增加,需要经济法对整个经济循环发挥更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而无论是四大环节的运行通畅和有序展开,还是经济法作用的有效发挥,都要以经济体系为基础和平台。为此,还有必要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维度,探讨经济法对“双循环”的重要影响,以及形成良法善治的重要意义。

  (二)基于现代化经济体系维度的解析

  “双循环”的有效展开,有赖于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包含的多个子体系,对“双循环”均有重要影响,且与经济法调整直接相关:其一,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双循环”赖以存续的市场平台;建设高标准的市场体系,应充分体现效率、公平、秩序等重要价值,尤其需要经济法中的竞争法制度加以保障。其二,现代产业体系,是经济循环得以持续的基础,将创新、绿色、开放等新发展理念融入其中,可以为“双循环”提供重要动力,尤其需要经济法中的产业法或计划法等予以积极促进。其三,对外开放体系,直接影响国际经济循环,并事关“双环互促”的效果,需要涉外经济法予以有效支撑。其四,公平分配体系与区域协调发展体系,事关分配能力、消费能力的提升和区域的均衡发展,直接影响“双循环”在各类人群、区域之间的展开,尤其需要经济法中的财税法、金融法、计划法等各类制度的有效调整。此外,现代经济体制,是关乎“双循环”有效展开的分权框架,能否有效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关系,对于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各类子体系都有直接影响,尤其需要经济法中的体制法作出相应安排。

  可见,“双循环”需要依托于现代化经济体系,而经济法则会影响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每个子体系及其整体构建。因此,经济法的调整不仅可以直接影响“双循环”的四大环节,还可以通过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构建,影响“双循环”的有效展开。在新发展阶段,我国更应加强经济法的调整,大力推动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建设,并为其各类子体系和相关体制的完善提供法律支撑,从而实现对“双循环”的促进和保障。

  鉴于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每个子体系都对“双循环”有重要影响,应当分别对其展开专门研讨。例如,为了解决国际经济循环受阻问题,我国应高度重视“对外开放体系”的建设,并不断完善经济法领域的涉外经济法律制度,通过依法推动国际经济循环和“双环互促”,带动新发展格局的形成。

  如前所述,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国内与国际的“双循环”一直存在,只不过侧重点随国内外复杂的情势变迁而有所调整。当前,国内外阻碍循环的主客观原因都存在。从客观原因看,疫情所引发的隔离、需求下降、链条中断乃至经济衰退,都是影响国际经济循环的重要阻滞因素;从主观原因看,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逆全球化思潮的涌动,相关国家狭隘的国家利益观以及认知差异等,则是导致国际经济循环不畅的重要因素。鉴于上述主客观因素短期内难以大幅度消除,推动以国内循环为主、内外互促的“双循环”,就会成为特定时势下的基本抉择。

  要消除阻碍国际经济循环的诸多因素,就要加强法律制度的支撑和保障。其中,在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中包含的大量涉外经济法规范,在各相关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无论是《对外贸易法》《外商投资法》等冠以“涉外”字样的重要立法,还是《政府采购法》《企业所得税法》《海关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立法,都包含涉外经济法规范,据此有助于推动立足于中国本土的国际经济循环。

  此外,在对外开放体系建设方面,不仅要关注前述重要的涉外经济立法,还要重视近年来持续推出的制度变革,无论是各类负面清单制度、自贸区和自贸港制度,还是金融领域进一步降低外资准入门槛,等等,都有助于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国际经济循环,从而有助于推进整个经济系统的有效循环。尤其在国际疫情经济的背景下,经济法作为风险防控法、危机对策法,对于公共卫生危机引发的经济衰退以及相关的国际经济循环受阻问题,都具有重要的逆周期调节功能。

  以上仅以对外开放体系为例,说明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以及相关经济法调整对“双循环”的重要影响。事实上,“双循环”需要有循环平台、循环能力和循环目标,如果将上述“双循环”的四大环节与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就有助于解决“双循环”需要的循环平台(市场体系)、循环能力(四大能力)、循环目标(发展利益)等问题。其中,循环平台是指现代市场体系,两类经济循环都要在市场体系的平台上有序展开;循环能力是指四大环节所对应的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的能力,它们关系到经济循环能否展开、是否畅通;循环目标是指各类主体在经济循环中所追求的收益,可概括为“发展利益”。上述三个方面紧密相关,只有在现代市场体系的基础上,不断提升生产、分配、流通、消费能力,实现各类主体的发展利益,才能有效促进“双循环”。

  总之,构建“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需要打通四大环节,并不断完善现代化经济体系,而经济法则对于四大环节的畅通和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建设,具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并由此有助于推动新发展格局的构建。无论对整体经济循环(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还是对微观经济循环的秩序维护和市场规制,经济法对“双循环”都具有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由此可以认为,整个经济法就是“经济循环促进法”。这与经济法的“发展促进法”定位是内在一致的。

  此外,还应系统把握“双循环”的各类影响因素之间的紧密关联。例如,“双循环”的四大环节,对应于循环主体及其循环能力,而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市场体系则提供了循环平台,它们都直接影响新发展格局的构建。又如,消费主体的消费能力,与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公平分配体系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循环能力和相关主体的发展利益。因此,应从体系化或系统化的视角,理解和把握“双循环”的各类影响因素的关联,并据此有针对性地完善经济法制度,这更有助于“发展型法治”的构建。

  三、新发展格局需要构建“发展型法治”

  前述探讨表明,从“双循环”的四大环节以及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角度看,经济法对“双循环”具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应加强其对“双循环”的促进和保障,从而推进新发展格局的构建。经济法作为“发展促进法”,其重要功能就是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并进而影响社会、政治等领域的发展。明晰经济法对推动“双循环”的重要影响,有助于揭示经济立法或经济法治对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促进和保障作用,进而说明为什么新发展格局需要构建“发展型法治”。

  在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推进现代化国家建设的新发展阶段,要实现各领域的高质量发展,不仅需要全面深化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领域的改革,还需要将法治贯穿于上述各个领域的改革和发展,并将新发展理念融入其中,从而体现法治建设的“发展导向”,并形成“发展型法治”。这应当成为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相对应的法治发展战略,对于国家的全面现代化至为重要。

  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新发展阶段,推动“发展型法治”的形成,既有其必要性,也有其可行性。对此有必要通过审视新发展格局、新发展理念与“发展型法治”之间的内在关联加以解析。

  (一)“格局—理念—法治”的内在关联

  新发展格局与新发展理念、“发展型法治”之间的内在关联,构成了研究“法治与发展”问题的分析框架,在前述探讨中已隐含和贯穿着三者之间的关联。揭示其关联有助于说明构建“发展型法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首先,从发展格局看,对于“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需要在国家治理层面辨证施治,既要强调“内环为主”,又要强调“双环互促”。事实上,现代国家普遍存在的国内和国际两类经济循环,构成了经济循环的“内外二元结构”,这与经济法上的“内外二元结构”是对应的,其中涉及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内部市场与外部市场的关系。由于“双循环”是建立在两类市场之上,因此,除非一国完全闭关锁国,否则“双循环”就一定会存在,只不过在不同发展阶段两类循环的占比不同而已。而无论其占比如何动态调整,都要着力推动两类循环的良性互动,这会直接影响一国整体经济发展利益的最大化。

  其次,从发展理念看,推动“双循环”以及两类循环的良性互动,需要贯彻新发展理念。其中,创新、开放、协调的发展理念,直接影响“双循环”的动力、层次和状态,而绿色、共享的发展理念,则对于“双循环”的可持续性和目标实现具有重要价值。将上述新发展理念与相关政策、法律相融合,就会形成以发展理念、发展价值为导向的法律制度,这是构建“发展型法治”的制度基础。事实上,在提出新发展格局之前,我国已在诸多经济政策和立法中逐步融入新发展理念。随着在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中不断融入新发展理念,客观上会引发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转型,推动“发展型法治”的确立。

  最后,从法治发展看,在新发展理念的引领下,我国从立法到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体系的各个环节,都日渐重视“法治与发展”的关系,强调在法治框架下,有效推动各个领域的发展。尤其在经济和社会领域的法治建设中,随着在立法和法律实施中对保障和促进发展目标的不断强化,法治建设中的发展导向亦不断凸显。如能在此基础上,构建“发展型法治”,则对于进一步推进“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构建和整体法治的发展,都有其积极而重要的价值。

  可见,“格局—理念—法治”三者之间存在紧密的内在关联,其中,新发展格局的构建,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重点;落实新发展理念,则有助于解决“双循环”的动力、层次、状态、目标等诸多问题;而将新发展理念融入法治的各个环节,则会形成有助于保障和促进发展的价值体系,并据此确立相关法律制度,这样才能有效解决新发展格局构建中的相关问题。

  此外,在上述三者关联中,也蕴含着“问题—价值—制度”的逻辑联系,涉及新发展格局所需解决的相关问题、解决上述问题应体现的法律价值,以及如何将上述价值融入具体法律制度。具体说来,需要针对“双循环”四大环节和相关领域存在的具体问题,在“安全与发展”等法律价值的引领下完善相关制度,并通过法治框架下的制度实施,解决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相关问题,这对于确立法治发展战略、构建“发展型法治”有重要影响,需要对其系统把握和专门研讨。

  (二)对“问题—价值—制度”的系统把握

  在构建新发展格局过程中落实新发展理念,需要基于“问题—价值—制度”的具体逻辑联系,系统把握“发展型法治”的构建问题。从总体上说,需要基于“双循环”的问题导向,着重在经济法等具体法律制度中体现“安全与发展”的价值引领,并由此推进“发展型法治”的形成。

  1. 问题导向

  从问题导向的角度看,推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形成,需要解决诸多具体问题,对此国家已在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推动“双循环”,需要解决“内外二元结构”的相关问题。为此,应充分利用国内与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内需与外需、进口与出口、引进外资与对外投资的协调发展,尤其应健全内外贸领域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监管体制,以及市场主体的经营资质、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检疫和认证认可等制度;同时,还应构建现代物流体系,完善内外贸一体化调控体系,建设强大的国内市场,实现“贸易强国”。

  其次,推动“双循环”,需要加强市场体系建设。现代市场体系是“双循环”赖以存续的平台,应基于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的要求,建设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为此,需要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效实施。同时,还应推进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市场化改革,完善要素交易规则,健全市场体系基础制度。

  最后,推动“双循环”,需要全面促进消费。为此,国家提出应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既要提升传统消费,又要培育新型消费,并适当增加公共消费,鼓励消费新模式新业态发展。同时,应健全现代流通体系,降低企业流通成本,促进线上线下消费融合发展。为了促进各类消费,必须改善消费环境,持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制度,包括价格、质量、广告、网络等方面的相关制度。

  从上述国家发展规划强调的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看,推动国内国际“双循环”,应综合考虑“内外二元结构”,努力打通两个市场,综合利用两种资源,为此,就需要加强市场体系建设,并全面促进消费,这是一个系统工程。而在上述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每类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相关的制度支撑,并且,这些制度主要是体现了多元价值、能够有效促进和保障发展的经济法制度。

  2. 价值引领

  从价值层面看,解决上述“双循环”的各类问题,会影响国家的经济安全以及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需要体现新发展理念,尤其要体现“安全与发展”的价值。从总体上看,安全与发展的价值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推动“双循环”本身就有经济安全方面的考虑,应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前提下解决各类相关问题;同时,仅考虑安全是不够的,还要有效推进经济的发展,只有全面推进“双循环”,在发展中依法防范和化解相关风险,才能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的安全。

  因此,无论是内贸与外贸、进口与出口、引进外资与对外投资、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兼顾,还是市场体系建设与消费促进的协调,都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要求,并充分体现安全与发展的价值。基于安全价值的要求,在“双循环”的四大环节中,从生产到分配,从流通到消费,都要有效防控相关风险,确保各个环节的畅通和安全。尤其在强调消费拉动的情况下,对交易安全和消费安全要有相应制度保障。此外,基于发展价值的要求,应构建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的现代化经济体系,在市场体系和经济体制等各个层面,进行有效的制度安排,促进新发展格局的构建。

  3. 制度落实

  上述各类问题的解决,以及相关发展理念和价值的落实,都要体现在相关具体制度上。诸如前述的保障和促进市场交易、公平竞争的制度,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等,都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从而为构建“发展型法治”提供制度基础。

  基于法治的基本原理,“发展型法治”同样涉及两个基本维度,即良法与善治。通过在有关“双循环”的经济立法中融入新发展理念,使其成为能够兼顾效率与公平、自由与秩序、安全与发展的“良法”,是构建“发展型法治”的制度基础,在此基础上有效实施相关制度,努力实现善治,才能推动新发展格局的形成。

  依循良法善治的要求,应当重新审视在“双循环”的四大环节以及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方面,是否已建立有效保障和促进“双循环”的基本制度。如果还缺少相应制度安排,或者既有制度不够健全,则应按照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和法律上的合法性的“良法”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同时,从未来发展的角度,还要考虑制度是否具有包容性。在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下,只有基于上述合理性、合法性,构建有助于促进发展的“包容性制度”,才能有效解决“双循环”四大环节存在的问题,推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从而为“双循环”所需的平台、动力等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撑。

  在制度支撑方面,尤其需要在经济法制度中兼顾上述的安全与发展价值。一方面,经济法作为“发展促进法”,在推进“双循环”的过程中应贯穿发展导向;另一方面,经济法作为风险防控法、危机对策法和安全保障法,应在推进内外经济循环中充分体现安全价值。其中,国家的经济安全,特别是具体的财政安全、金融安全、产业安全,以及相关的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都需要经济法的有力保障。

  总之,基于“格局—理念—法治”的内在关联,在推进新发展格局的背景下,将新发展理念融入法治建设中,构建“发展型法治”,不仅有其必要性,亦有其可行性。同时,基于更为具体的“问题—价值—制度”的逻辑联系,应针对“双循环”所涉及的各类突出问题,将“安全与发展”等重要价值融入相关制度建设之中,从而使有关新发展格局的各类制度成为既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又具有包容性的“好制度”。只有保障良法供给,才有善治可期。

  四、构建“发展型法治”的重点领域

  构建“发展型法治”,需要结合前述“双循环”的四大环节、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等方面展开,因此,其重点建设领域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是现代市场体系的法治建设,这对于保障公平竞争至为重要;另一个是现代经济体制的法治建设,这对于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不可或缺。上述两个方面紧密关联,可以分别从市场和政府两个维度加以认识,其中大量涉及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法律调整。

  (一)现代市场体系与公平竞争

  由于“双循环”离不开市场交易和市场竞争,市场体系作为“循环平台”,直接关乎“双循环”能否展开,影响循环的能力、状态、收益等,因此,应明确市场体系在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按照更高的标准推进其完善,并对其予以有力的法治保障。

  对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我国在相关政策和法律(如《反垄断法》第4条)中有明确要求,一些国家甚至在宪法中亦有规定,因此,对于现代市场体系的相关问题,应当从经济宪法和具体的经济立法等维度加以认识。

  我国宪法对现代市场体系并无明文规定,但依据宪法第15条第1款确立的“市场经济条款”,可以认为,既然国家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就要有统一的市场、统一的法制,并应保障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因此,需要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基于上述对“市场经济条款”的解释,在《反垄断法》等具体法律、法规中对现代市场体系作出具体规定是必要的,这也是经济宪法条款在具体经济立法中的体现。

  我国在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过程中,将现代市场体系置于基础地位,是因为能否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会直接影响公平竞争,而公平竞争则事关市场经济能否良性发展,以及“双循环”能否有效展开。正因如此,国家特别强调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并建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调从是否有助于保障和促进公平竞争的角度,对各类经济政策和相关经济法规等进行审查,以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当然,从法治的角度看,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合宪性也非常重要。

  我国是超大经济体,但由于诸多阻滞因素影响,巨大市场潜力尚未充分显现。为此,应通过相关经济立法的积极促进,构建高标准的现代市场体系,打通“双循环”的四大环节,形成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保障各类主体的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同时,还要持续扩大开放,不断拓展国外市场,实现商品和要素的有序流通瑐瑨,促进国际经济循环。只有根据不同发展阶段时势变化,遵循经济规律,审时度势,对两类循环的占比进行动态调整,才能处理好两类循环的关系。

  在解决上述问题的过程中,既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优化,从而形成能够有效保障和促进发展的“良法”,又要在此基础上推进相关领域的“善治”。例如,针对地区、行业之间以及各类平台可能存在的诸多垄断行为,应充分发挥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规制法的重要作用,加强竞争执法和司法,打破地区和行业封锁,强化数字经济时代的反垄断,推动各领域的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使“双循环”能够有序展开。

  总之,促进和保障“双循环”,需要切实建设现代市场体系,推进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统一和开放,保障整个市场领域的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为此,应优化市场规制领域的立法,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这不仅是反垄断法的问题,也是整个经济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只有把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好,为“双循环”搭建好平台,才能推进两类经济循环的有效实现。

  (二)现代经济体制与营商环境

  “双循环”既需要以上述的现代市场体系为基础,又需要以现代经济体制作为保障。因此,为了构建新发展格局,还需要特别关注现代经济体制,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并在此过程中形成有助于促进和保障发展的良法善治,此即“发展型法治”。构建新发展格局需要好的发展环境,而“发展型法治”则对发展环境具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营商环境以及相应的法治环境,是市场主体最重要的发展环境,只有发展环境良好,市场交易和市场竞争才能有效、有序展开,才能保障“双循环”平台的良性运行。

  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离不开具有包容性的制度,需要在现代经济体制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并将此类关系的调整纳入法治轨道,因而尤其需要经济法发挥重要作用。在经济法的各类制度中,有关财政体制、税收体制、金融体制、产业体制、计划体制、竞争体制的多种法律制度,都会影响“双循环”以及相关的政府与市场关系,并会对营商环境的优化以及各类主体的发展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构建“发展型法治”,需要强化经济法领域的良法善治。

  营商环境的优化,还应不断降低各类市场主体的发展负担,这就需要在法律上对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重新配置。无论是简政放权,还是减税降费,都要依法展开。其中,财税法制度、金融法制度、竞争法制度等,都涉及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和市场竞争中的负担,只有降低各类制度性交易成本,从不同角度减轻市场主体的压力,才能增强“双循环”的相关动力。因此,对营商环境优劣的判断,不仅可以参考世界银行提出的基本指标,还可以从法治维度提出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事实上,一国经济要形成良性循环,就需要确保市场主体有更大的经济自由度,使其能够从事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并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经济秩序;与此同时,还要有效发挥政府的作用,使营商环境所需要的良好秩序得以维护。

  为此,不仅应重视前述宪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的“市场经济条款”,还要关注宪法第15条第2款规定的“宏观调控条款”。因为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并且,“完善宏观调控”要与“加强经济立法”结合起来,只有依循法定原则,在法治框架下进行宏观调控,才能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利,形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事实上,两类经济循环都要强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经济循环更要强调国际化,只有营商环境符合上述“三化”的要求,才能不断降低交易成本,使经济循环更加顺畅,实现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

  此外,良好的营商环境的形成,不仅需要“完善宏观调控”,也需要“有效的市场规制”,切实禁止各类妨害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为此,我国宪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该条款同样需要经济法的有效落实,以有效维护市场秩序、经济秩序,特别是“双循环”的四大环节所涉及的生产秩序、分配秩序、流通秩序和消费秩序。例如,在财政秩序、税收秩序乃至整体分配秩序方面,财税法的有效调整能够发挥重要作用;而在维护流通秩序、消费秩序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广告法等,则具有更为重要的影响。

  总之,上述探讨分别涉及两个重要方面,一方面,现代市场体系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基础,也是推进“双循环”的基础,它提供了循环平台,影响“双循环”四大环节的畅通;另一方面,现代经济体制是“双循环”能否有效展开的关键,是解决新发展格局诸多问题之枢机。因此,抓住上述两个方面,并在此基础上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对外开放体系、公平分配体系和区域协调发展体系的建设,就会有助于在更高层次上推进“双循环”,从而构建与高质量发展相匹配的新发展格局。

  此外,上述两个方面也是“发展型法治”建设的两个重点:一方面,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核心问题是公平竞争,没有公平竞争,缺少对公平竞争的法治保障,双循环就难以持续;另一方面,现代经济体制的核心问题,是有效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它关乎能否在更高层次上形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由于市场体系与经济体制密切相关,因此,公平竞争也与营商环境存在内在关联,并且,公平竞争本来就是良好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能否依法约束政府权力,确保政府权力正当行使,是在“双循环”方面推进良法和善治的关键。因此,构建“发展型法治”,更应当关注政府权力的依法有效行使,只有切实依循法治框架,才能有效促进新发展格局的形成。

  五、结论

  在我国开启新发展阶段,着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不仅需要从经济角度探讨“双循环”的相关问题,也需要从法律角度,特别是从具体的经济法视角,分析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法律促进和保障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揭示完善法治的方向。

  由于新发展格局的构建,需要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并将其融入法治建设之中,因此,基于“新发展格局—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法治”的分析框架,应构建与新发展格局相应的“发展型法治”。考虑到作为“发展促进法”的经济法对于构建新发展格局至为重要,本文着重从“双循环”的四大环节,以及“双循环”所依托的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视角,探讨了经济法对“双循环”的重要促进和保障功能;在此基础上,本文分析了“格局—理念—法治”的内在关联,以及更为具体的“问题—价值—制度”之间的逻辑联系,并由此认为,构建与新发展阶段、新发展格局相对应的“发展型法治”,确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此外,鉴于现代市场体系和现代经济体制直接影响公平竞争和营商环境,对推动“双循环”具有特殊意义,应将其作为“发展型法治”建设的重点,这更有助于有效保障和促进新发展格局的构建,推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发展型法治”作为保障和促进发展领域的良法善治,需要与各类具体的法律制度优化结合起来。其中,经济法作为“发展促进法”,在促进和保障“双循环”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构建“发展型法治”方面,应将经济法制度的优化作为重点。为此,应结合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需要,不断完善影响“双循环”的经济法制度,增进其合理性、合法性和包容性,使其成为能够有效促进发展的“良法”,从而更好地发挥其调控和规制的功能,这对于解决新发展格局的相关问题具有重要价值。

  在构建“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过程中,现代市场体系是基础,现代经济体制是关键,只有有效解决公平交易、公平竞争的问题,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才能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同时,只有有效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构建“发展型法治”,才能在法治的框架下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从而在新发展格局的形成过程中有效应对各类不确定性,防范和化解相关风险,推动中国经济行稳致远,同时,在兼顾“安全与发展”两类价值中不断推进制度建设,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新发展格局以及“发展型法治”的构建,事关国家的经济现代化和治理现代化,因而会影响国家的整体现代化和法治的发展。同时,在构建“发展型法治”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类问题,也会为“法治与发展”方面的理论研究提供丰富的素材,这不仅有助于促进相关法治理论研究,而且对于经济法理论的深化和制度建设,对于新兴的发展法学的构建,均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