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新闻动态» 第十九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暨经济法30人论坛(第九期)

第十九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暨经济法30人论坛(第九期)

        2018 年 10 月 13 日,由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主办,辽宁大学法学院承办,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协办的第十九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暨经济法 30 人论坛(第九期)在沈阳隆重召开。本次会议的主题是“中国经济法 40 年:风险理论与《经济法通则》”。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吉林 大学、南京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山东大学、中山大学、吉林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中南大学、黑龙江大学、郑州大学、上海财经大学、海南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河北经贸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温州大学、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等高校近 50 位专家学者和辽宁大学法学院师生出席本次会议。
        会议包括开幕式、主题研讨以及闭幕式三个环节。其中,主题研讨共五个单元,分别是 “经济法的风险理论范式”“经济法的风险基本制度”“经济法子部门的风险制度”“《经济法通则》的定位与结构”“《经济法通则》的法律规范问题”。与会专家围绕上述主题发表精彩演讲,展开热烈交流与探讨。
        开幕式由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杨松主持。辽宁大学副校长王大超教授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守文分别致辞。王大超副校长代表辽宁大学向莅临会议的领导和专家表示欢迎和感谢, 介绍了辽宁大学法学学科的发展情况及其取得成绩,同时指出,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历时悠久,颇负盛名,是法学界的一个闪亮品牌,经济法30人论坛更是法学交流研讨的创新举措,对推进经济法学的学科发展和理论研究具有重大意义。张守文教授致辞对本次会议主题予以阐释,指出经济法的风险理论研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是问题定位、问题导向;二是既有理论、既有研究成果对经济法风险理论研究的影响;三是怎样提炼经济法的风险理论。张守文教授感谢程信和教授的辛苦付出,指出《经济法通则》应当最大限度体现经济法学界的通识、共识,进一步深化理论研究,为国家经济法治建设做贡献。两位嘉宾致辞共同预祝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第一单元主题 “经济法的风险理论范式”单元,由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王卫国教授主持。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袁达松教授以“经济法风险理论的回溯与展望”为题发言,认为风险和法律之间有一种对应性。风险无处不在,风险只能“防控”。从经济法的角度研究经济风险,应当从系统性角度或者说宏观角度出发,区别于微观市场风险、诉讼风险。与行政法相比较,从经济法更贴近社会风险规制,具体研究应当走向精细化。经济法的本质是对抗、 防控系统性的经济风险。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水林教授以“风险社会下经济法思维方式转换”为题发言,从问题产生、风险本质和规则选择进行阐述。第一,现代社会也就是风险社会,由高科技发展产生的风险一旦发生,将对人类造成巨大的损害,经济法要解决风险如何分配的问题。第二,经济法上风险的本质是公害品,损害具有不可排他性,应该以义务和责任为中心进行法律规制。第三,经济法的规范都是规制性的、禁止性的规则,而不以事后规则、诉讼为主导。 

        南京大学法学院宋亚辉教授以“风险控制的部门法思路及其超越”为题发言,从风险的区别和识别角度讨论英美法对风险的认识。私人风险和公共风险带来了挑战:风险超越了契约关系和纽带的限制,必须建立管制;风险具有双面性,决定了立法标准是立法政策的权衡;风险具有可识别性和演化特征,必须有技术手段和干预手段介入市场;风险领域存在社会结构变形,应对私人风险和公共风险,要进行防治和更高政策的利益权衡;进行国家干预。这些挑战需要民法、刑法、行政法的呼应和协调,但现状是协调匮乏,风险控制工具缺乏理性选择,张弛无度,效率低下。存在风险管制过度和威慑不足的问题,部门法立法格局有“内卷化”倾向。为此,需要超越部门法壁垒,进行“三位一体”的体系化构造,包括一般威慑(私人启动的侵权赔偿)、补充威慑(政府或私人启动的刑罚或行政处罚)和行政管制(政府启动的控制——命令)。

        中南大学法学院王红霞副教授以“经济与法律演进的风险叙事”为题发言,回到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的范畴讨论风险,认为交易风险是整个经济风险中的元风险。现代市场经济的交易风险发生了变化,商品本身的复杂性,交易链条具有广延性,现有法律事后救济的制约能力有限。重点是平台经济发展加剧了信息不对称,产生个人信息流失,存在政府监管无力的现象。

        山东大学法学院郭传凯讲师,以“新兴风险的政府规制——以实验模式为中心”为题发言,认为风险规制是一个典型的领域法学,新兴风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规制信息不足、利益相对者对抗两方面的难题,传统的规制如果运用事前预防和事后赔偿模式难以有效回应。作为开放性的尝试,以电子烟为例,提出为新兴风险规制提供试验模式。

        与谈人温州大学法学院邱本教授认为需要识别风险,特别是识别哪些是经济法风险。经济法由风险产生,如今公共风险影响私人风险,风险发生变化,经济法应对风险方式的机制也应转变,需要研究防范工具,进行理论或制度创新。要在经济法范畴的立意上去思考、分析、处理风险问题,建立经济法的风险范式。

        在自由讨论环节,吉林大学法学院刘红臻副教授认为经济法对风险进行规制时应该考虑国家、市场和社会、公众之间关系,权利和义务配置问题,防范既得利益集团勾结问题。中国政法大学赵红梅教授认为应当反思部门法之间的对话放在经济法领域是否恰当,经济法自身理论供给存在不足。中国政法大学王卫国教授认为应当注意经济法上宏观决策和公共政策对微观层面的影响,经济安全是福利价值的前提,谋划好宏观和个体之间的关系。

       

第二单元主题 经济法的基本风险制度,由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全兴教授担任主持人。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陈婉玲教授以风险累积与治理:再谈经济法责任的价值与功能为题发言,提出风险理论应当与经济法基础理论结合研究,风险话题进一步彰显经济法责任制度架构的问题,认为经济法的所有制度设计都是为了要防范风险的,并提出了接管、拆分等措施能不能纳入经济法责任范畴的问题,认为经济法责任应当从法理上对传统法律责任予以公共资源的还原,再由经济法参与部门法的分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海放副教授以风险社会中的连带责任配置为题发言,认为风险分担和责任分配是法律上的重要问题,结合以前和当下热议事例,说明连带责任的确立存在过错承担和原因承担两条主要路径,建议重新认识到原因对认定连带责任的重要性,并且建议在认定网络平台和关联企业破产中的连带责任时,要综合考虑承担连带责任的划分依据。

        辽宁大学法学院闫海教授以论经济法的保险工具为题发言,经济法具有风险治理功能,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一个基本方法,存在经济法的保险工具。通过对政府权力的逐步考察,经济法的保险工具可以类型化为诱致自愿型保险、引导自愿型保险、私营强制性保险和公营强制性保险四种类型,经济法保险工具的运用与问题解决存在一个对应性关系。

        海南大学法学院刘云亮教授以经济法视角下优质营商环境标准为题发言,从世界银行所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的指标、营商环境优质的评判标准、构建公平公正透明竞争有效充分的市场环境、协调产业政策导向和提升政务服务监管信用等四方面论述了优质营商环境的标准,指出公平裁判的司法裁判和提高商事仲裁的效率是建构优质营商环境标准的保障,要采用区块链等先进技术确保社会信用体系下的信息公开透明,同时也要修改相应的保守、落后的法律条款。

        辽宁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陈体贵以欧盟经济风险防控法律理论的研究面向为题发言,对欧盟经济风险防控法律的背景、欧盟法律协调、欧盟的再分配实现和欧盟经济风险防控法律理论的目标功能等四个方面予以分析,提出了市场需要自由、国家也要坚守有效监管的底线,总结出经济风险防控制度化、欧盟区域内法律协调、实现欧盟再分配实现、提升欧盟成员国宪治水平和规范金融市场竞争、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等经济风险防控经验。

        与谈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薛克鹏教授结合上述发言,提炼了风险理论是不是经济法的问题、风险是不是经济法的范畴、经济法关键解决应对风险方法是什么及权利义务如何设置等几个重要问题,指出应当以权利义务导向、公益导向相结合落实责任、防范风险。

        在自由讨论环节,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朱方强认为应当考虑宏观经济对微观经济影响,宏观经济风险的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防范,对微观经济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应当对这些未考量的利益予以兼顾和补偿。

 

第三单元主题 “经济法子部门的风险制度”,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新时代财税法治研究院院长刘剑文教授担任主持人。

        河北经贸大学柴振国教授以三权分置权利阐变的风险防范机制研究为题发言,分析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存在,诸如定性划分上不一致;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以后存在的潜在风险:三权架构分配不均,利益难以平衡;承包权的保障属性被冲击的危险;集体所有权与承包权的权属矛盾等问题,提出化解风险的建议:一是从法律上应当合理划分经营权、承包权、所有权的界限;二是制定合理的经营期限,对流转价格予以控制;三是变更所有权的权能方式,对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各项权能在立法上划分清楚。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法学院徐英军教授以挑战与回应:金融契约群的勃兴与法律规制为题发言,指出了悄然勃兴却被漠视的金融契约群这一现象产生的背景,分析了金融契约群的表现特征,在此为基础进一步分析金融契约群对市场秩序与法律制度的一些挑战,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契约群内部治理或者内部管理可能损害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公平;二是金融契约群的系统性风险可能损害第三人法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以契约争议解决规制金融契约群的风险。 

        武汉大学法学院李安安副教授以债券市场风险防范机制的范式转型为题发言,指出行政化是我国债券市场风险的本质特征,债券市场的风险防范机制应当从行政化走向市场化,并且分析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市场化机制的法理逻辑与价值诉求,提出对应的风险防范机制:一是防范主体的归位尽责;二是债券市场风险防范行为的规范化;三是优化债券市场风险防范的法律责任配置。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徐妍副教授以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收监管风险的法律规制为题发言,介绍了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收监管面临的风险与机遇,并且对税收监管风险的法律规制予以理论分析:第一,数字经济形势下,税收监管的风险规制模式应该从风险消除模式转变为风险防范模式;第二,面对数字经济提出的挑战,在税收监管职能应当发挥作用;第三,税收监管应当注意二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税收监管的风险规制路径应当妥善处理税收监管当中的公平和效率,涉税信息隐私保护,在征纳主体之间合理配置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辽宁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生徐丹以风险社会视域下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风险法律规制研究为题发言,以风险社会理论为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风险法律规制的基础理论,比较分析欧美转基因食品安全风险规制差异的形成原因,针对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风险法律规制的现状及不足,借鉴欧美先进经验提出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风险监管的立法路径。

        与谈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季立刚教授对上述发言进行了总结,认为风险控制应当具有一定的强制力或者由政府主导,但是风险控制倘若以监管者或者政府具有理性为前提,则会产生更大的风险,应当进一步平衡风险控制的各种路径。 

        在自由讨论环节,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提出经济法面对很多次生风险,是市场主体与政府互相作用的一个结果,经济法应当保证技术理性,体现公共理性,既要协调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关系,也需要关切个体风险,将风险控制在公众可认知的理性框架之内。辽宁大学法学院杨松教授提出,应当界定经济法的风险,运用经济法范式来提炼风险理论,同时各种经济结构影响风险类型,需要相应的风险治理模式,应当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应对风险的不确定性。

 

第四单元主题 “《经济法通则》的定位与结构”,由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监事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孟洲教授主持。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山大学法学院程信和教授对《经济法通则(草案)》做说明,回顾了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经济法的发展成果,主张必须明确《通则》在国家治理现代化、整个法律体系、经济法体系中的定位,进一步完善《通则》的规范表述,注意将政策转化成法律,并且建议采取主报告为主、草案及相关研究报告为辅的“1+X”方案开展立法准备工作。

        郑州大学法学院程宝山教授以“关于《经济法通则》的理论认识”为题发言,指出《通 则》应当突出三个基本属性:一是尊重市场经济;二是突出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三是突出新时代的政治属性,建议确立经济法的理念应当注意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尊重市场主体权利,体现人文主义精神,兼顾公平效率,坚守社会本位、要发扬传统文化等六个基本要素,提出经济法基本理念应当概括为社会本位、统筹协调、平衡利益、共同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赵红梅教授以“经济法定位与《经济法通则》的起草”为题发言,从经济法的实然定位与应然定位两个视角为《通则》起草提出建议,认为在把握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划分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经济法的“应然”定位,经济法不应当通过强调与民法、行政法调整对象的区别来体现自己的独立地位。经济法的责任和法益保护等与传统民法和行政法存在交叉和模糊地带,应当大胆吸收和借鉴民法、行政法的成果,不要受传统思维的局限。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以“《经济法通则》须关注的若干问题”为题发言,对《通则》中的具体条文发表了意见,建议草案应当体现经济法的运行,突出经济法的特点,将协调发展、公平分配、安全保障确立为经济法的价值,并引入法定原则、比例原则和适度原则。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李长健教授以《<经济法通则>基本结构和内容确定的几点建议》为题发言,探讨了《通则》的基本结构,对经济法主体、经济法诉讼等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同时授建议在现有框架下考虑到经济法子部门法的特点,将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则法、持续发展法作为分则结构,此外还应当注意立法多元化、规范化,以及对经济法律整理和立法预判等问题。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王妍教授以“关于《经济法通则》的思考”为题发言,分析了制定《通则》的必要性、难度、及应当注意的问题,认为中国经济法经历四十年发展,已经具备了足够的沉淀和积累,有必要进一步的提炼和升华,但仍面临世界范围没有先例、理论研究薄弱、与经济单行法难以协调等问题,建议经济法相关问题的研究应该具有自恰性,形成自己的逻辑体系。

 

第五单元主题 “《经济法通则》的法律问题讨论”,由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大旗教授担任主持人。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曾筱清教授以“区域协调发展中的政府权力与责任”为题发言,认为政府是区域协调发展的主角,一条线应该围绕政府权力来展开,另一条线围绕区域经济风险展开,其中政府权力的规制应当成为《通则》的关键词,着重解决授权和限权的问题,同时区域协调发展应当关注协同发展和统筹发展。

        郑州大学法学院吕明瑜教授以“《经济法通则》与经济法责任制度”为题发言,认为学术界对《通则》认识存在误区,应当明确《通则》内容的综合性不影响法典化;不存在制定法律条件成熟的问题;总则的提炼和确立分则困难,但应当知难而进,对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和逻辑性欠缺问题,应当进一步提炼经济法的自身概念。

        武汉大学法学院孙晋教授以“论《经济法通则》的基本原则”为题发言,认为应当基于 “市场决定论”提炼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作为一项更高原则,应当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纳入《反垄断法》,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定位应当成为《反垄断法》总则内容,甚至入宪,总则和分则各个制度可以在此总的基本原则指导之下实现彼此协调。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常健教授以“论《经济法通则》的若干条文”为题发言,认为《通则》的起草有利于从整体促进经济法体系的思考,应当厘清《通则》立法目标的关系,形成良性互动;慎重选取宣示性条款,避免简单重复其他部门法的责任形式;对于已有单行法中的概念取舍应当严谨;妥善处理好法律与政策之间的关系。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蕊教授以“自然资源管理的经济法表达”为题发言,认为《通则》应当清晰定位自然资源管理法,注意提炼各种资源管理法的共性问题,从因何管理、何以管理、如何管理三个角度,以自然资源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为逻辑层次构建自然资源共享机制,明确在自然资源管理中的社会角色定位,应当注意反思包括自然资源管理在内的经济法对大数据时代的回应。

        北京大学法学院叶姗教授以“《经济法通则》中经济政策的立法表述”为题发言,认为《通则》应当恰当处理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律之间的关系,一是处理《通则》和经济单行法之间的关系,避免不必要的冲突;二是合理取舍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表达;三是覆盖面适当,外延不宜过于宽泛。在条文中应当处理好经济法的内在政策脉络,准确描述经济政策的目 标、功能、类型、基准和规矩。

        

        在自由讨论环节,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薛克鹏教授认为《通则》应当有规范性,体现权利义务和可裁判性,明确立法目标,有所创新,明确政策的地位,明确权责利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赵红梅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的抽象十分困难,现有研究成果难以支撑。

 

        闭幕式由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秘书长肖江平主持。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全兴教授,结合改革开放四十年和新时代的背景,强调经济法要有时代性,能够解决新时代的新问题,新时代必然带来很多新风险,既要关注经济法视角的下风险防控,又要关注风险防范下的经济法,此外还要关注经济法立法本身所带来的风险问题,《通则》如何处理与经济部门法、其他部门法及政策之间的关系是学界需要继续深入研究的话题。肖江平感谢各位专家贡献智慧、时间、情感,感谢程信和教授对《通则》一以贯之的努力,感谢会议承办单位辽宁大学经济法学团队的会务工作,期待《通则》进展顺利,期待中国经济法建设更上一层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