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个月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在会议中频频对执行工作作出部署,全国法院“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进入倒计时,解决“执行难”在周强讲话中堪比战役。
南都记者观察发现,最近的执行工作部署落在了“执行转破产”这“最后一公里”问题上。
“执行转破产”成“一把手”工程
公开报道显示,两个多月来,周强在多次执行会议上的发言措辞愈加“严厉”,多次强调了法院“一把手”责任。
最近一次,执行工作部署落在了“执行转破产”这“最后一公里”问题上。在4月26日的全国法院执行转破产工作推进会上,“执行转破产”被称为“一把手”工程。
南都记者了解到,“执行转破产”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被执行的企业法人不能及时清偿到期债务,在其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时,通过将执行案件转化为破产程序,是借助破产手段解决“僵尸企业”的有效方式。
会上同时提及,加快完善执行与破产衔接机制、打通制约执行转破产程序的所有环节、完善“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机制、加快实现执行与破产审判的无缝对接和资源共享等举措。
“一个破产案可消解若干执行案”
南都记者了解到,人们通常所说的“执行难”问题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执行不能”与“难以执行”。
“难以执行”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使得申请执行人不能及时、全部得到执行款项。
除此之外,最高法最新公布数据显示,在所有执行案件中,大约有40%的案件属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这类案件被称作“执行不能”。
就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对这类“执行不能”案件,目前法院虽然建立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仅仅解决了法官结案量的问题,从老百姓视角来看,还会觉得法院判决“打白条”,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充分赢得社会认可。
这类“执行不能”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以企业为被执行人。
如企业法人在被执行过程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则执行案件被裁定终结,但被执行人仍然作为一个“僵尸企业”继续存在,相关当事人也并无动力推动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
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的杜万华曾撰文称,由于没有破产制度的保障,这部分案件大量沉淀下来,成为法院执行工作的隐患。
“如果破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成为执行环节之后的独立司法环节,一个破产案件就可以消解若干执行案件。”他指出,这些执行案件进入破产程序后,对所有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还可以解决实践中债权人不能受到公平对待的问题。破产程序结束后,执行案件也可以结案。
这也就是说,“执行不能”案件中,消解被执行人为企业的案件有效方式就是进入“破产程序”。
在杜万华看来,各地法院都在想办法解决执行难问题。但如果不从落实破产制度下手,“执行不能”案件的执行难问题很难从制度上得到解决。尽管有些执行案件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问题并未解决。
也有专家对此表示肯定,良好的破产制度,具有分流执行案件、缓解执行难的作用。
大量“僵尸企业”加剧执行难
值得关注的是,事实上,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数量,远少于工商机关吊销、注销的企业数量,大量“僵尸企业”以执行案件而非破产案件的形式进入法院,进一步加剧了执行难。
2017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推动“执行转破产”程序适用。
今年全国法院执行转破产工作推进会上,周强指出,“基本解决执行难”取得重大进展。但执行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离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还有差距,尤其是执行转破产机制尚未形成,通过破产化解执行难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因此,周强要求加快完善执行与破产衔接机制,打通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最后一公里”,让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案件从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彻底清除执行积案。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建议,应探索法院依职权宣告破产制度,目前的“执转破”在要件上仍然依赖于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同意,对于清理“僵尸企业”来说力度不够,也导致一些本应通过破产程序解决的案件“堵塞”在执行程序中。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认为,实践中“执转破”有空转的趋势,应当以平等保护债权人权利为导向,提高执行转破产流程的效率,强化破产审判庭的执行职能,确保执转破案件顺利实现对破产企业的接管。
(新闻来源:南方都市报)